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養護申請須知


 

申請要點

一、公費養護:
收容年滿65歲以上,設籍於臺南市,孤苦無依及身心障礙之中低、低收入戶老人。

二、自費養護:

(一)設籍臺南市,且年滿60歲。
(二)生活自理能力缺損需他人照顧之老人或需鼻胃管、導尿管護理、胃照口服務需求之老人為照顧對象。

三、合法收容床數:200床。

四、服務地區:臺南市全區


 

申請流程

  

 

申請手續

一、公費安養院民:
設籍臺南市列冊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重度失能者,年滿65歲以上,由區公所向臺南市政府社會局申請轉介,社會局發函至本中心收容養護,並檢具下列相關表件向本中心提出申請。
(一)養護申請表
(二)戶口名簿或全戶戶籍謄本
(三)國民身分證影本
(四)列冊低收入戶證明
(五)公立或衛生福利部認可之合法醫院診斷證明書(須註明一般生化檢查、B型肝炎抗體檢查、胸部X光),需為近三個月所作之檢查報告。

二、自費養護:
由本人或親屬或代理人檢具下列表格向本中心提出申請。
(一)養護申請表
(二)戶口名簿或全戶戶籍謄本
(三)國民身分證影本
(四)公立或衛生福利部認可之合法醫院診斷證明書(須註明一般生化檢查、B型肝炎抗體檢查、胸部X光),需為近三個月所作之檢查報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