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公費養護:
收容年滿65歲以上,設籍於臺南市,孤苦無依及身心障礙之中低、低收入戶老人。

二、自費養護:

(一)設籍臺南市,且年滿60歲。
(二)生活自理能力缺損需他人照顧之老人或需鼻胃管、導尿管護理、胃照口服務需求之老人為照顧對象。

三、合法收容床數:200床。

四、服務地區:臺南市全區